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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中欣氟材(002915.SZ)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内容显示,中欣氟材全资子公司福建中欣氟材高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宝科技”)会计政策变更未经审议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自2021年2月起对高宝科技存货成本核算方法进行调整,由原来的将生产成本在主产品和副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调整为副产品不分配成本。公司对该会计政策变更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公司还存在收入、成本、费用确认不规范,内部控制不规范等问题。
浙江证监局表示,中欣氟材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寅镐,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袁少岚,总经理王超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依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欣氟材表示,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对全资子公司高宝科技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范收入、成本、费用确认和内部控制。
资料显示,中欣氟材主营业务是从事氟精细化学品研发、生产、销售,公司目前已形成以2,3,4,5-四氟苯甲酰氯为代表的医药中间体,和以2,3,5,6-四氟苯系列为代表的农药中间体等30多种氟精细化学品。
业绩方面,中欣氟材2022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8.07亿元,同比增加6.48%;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238.20万元,同比增加14.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8683.11万元,同比增加9.64%。
标签: 中欣氟材 浙江证监局 出具警示函 信披违规、内控不规范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