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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激发企业在标准、技术、服务及管理互动发展方面的创新活力。7月11日,在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的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司长肖寒表示,《办法》构建了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分为三个递进式层级,实现企业渐进式培育。
(资料图)
重点衡量企业的标准创新能力
肖寒介绍,《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要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办法》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分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三个递进式层级,按照不同梯度分别采取“自我声明+公示”和“自愿申请+认定”的管理方式,重点衡量企业在建设、应用、融合、效益层面的标准创新能力,更多体现“质”的要求而非“量”的要求,突出了企业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执行先进标准、实现国际标准突破乃至引领产业国际化等特点。
梯度培育体系既要有清晰的辨识度,也要便于公众感知认知,从而增强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据介绍,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涉及一二三产业,面对大中小等各种企业类型,《办法》坚持全国统一管理和分层分类分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了培育和评价认定工作体系。其中,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发布评价和认定指标体系,负责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认定工作,保证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在组织管理、申报推荐、动态调整、培育扶持、精准服务等方面的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梯度培育、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等工作,实现政策上下联动。
不同产业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
从引导和鼓励企业创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角度考虑,配套《办法》的评价认定指标体系既考虑了梯度培育的递进性,又考虑了不同规模、不同产业的企业在标准创新工作方面的自身特点和基础能力。
首先,从梯度培育的递进性考虑,对三个层级企业的评价认定指标采用“4+3+2”的方式。即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设置有标准化管理全面性、标准技术领先性、标准应用先进性、标准整体效益性等4类评价指标;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在此基础上,增加设置标准国际突破性、标准融合创新性和特色化等3类指标,其中特色化指标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省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在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基础上,再增加标准引领产业数字化、标准引领产业国际化等2类指标。
其次,针对与产业规模关联性较大的指标,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进行了区分,设置了不同的指标要求。
此外,针对产业类型的差异,在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时,对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企业采用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工业企业需达到80分以上,农业及服务业企业达到70分以上即可。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更好实现标准化与科技创新融合发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将与相关制度做好衔接,形成引导企业走高质量发展道路的合力。一方面,《办法》衔接了市场监管系统相关工作,在指标设置、条件要求等方面充分考虑了企业标准“领跑者”、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内容,形成标准创新型企业、企业标准“领跑者”、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相互支撑的标准创新工作体系。另一方面,《办法》衔接了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等工作,形成相互支持与配合的良好政策环境。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唐峥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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