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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公布一则“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执法信息。
来源: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经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在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三大问题:
一是保荐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核心技术、研发费用核算尽职调查不充分。
二是债券承销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债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偿债能力,关联交易情况,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或有事项等尽职调查不充分。
三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原始权益人、托管人的资信水平等尽职调查不充分;尽职调查报告未包含对重要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存续期管理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涉及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重大事项并发布临时公告。
深圳证监局指出,招商证券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招商证券主营业务是以客户为中心,向个人、机构及企业客户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从事投资与交易,主要产品是财富管理和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投资管理业务、投资及交易业务。截至8月9日收盘,公司股价报13.36元/股,总市值116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