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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如今这个万众创业的时代,开公司这一行为,逐渐褪去了它的神秘面纱,变得家喻户。开公司就要有股东,在我们的正常理解中,谁出资谁就是公司股东,而股东是要写在公司章程上、在工商局备案的。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出资者享有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利,其他人也可以直接看到股东信息,有利于业务开展。
但有趣的是,很多人却偏偏反其道而行之,我们合伙的要求是一定要把自己名字写进去,但他们却要求不显名,做一个隐名的股东。这又是为什么呢?
隐名股东,顾名思义就是把自己的姓名从公司章程中隐去的股东。隐名股东出场一般有三个原因:公务员、外商、人太多。
第一个原因我们不做赘述,大家懂得都懂。外商隐名是因为我们有部分行业限制外商投资,为了规避法律限制,只能做隐名股东;至于股东人数,则是因为我们的有限责任公司人数限制为50人,股份公司人数限制为200人,如果所有股东都显名,很可能超出人数限制,这与公司法相悖,自然不会被允许。
那么随之而来的几个问题,就不得不讨论了。
一、隐名股东受法律保护吗?
首先,我国不鼓励隐名投资,不鼓励的意思是什么,我相信各位心里都明白。更何况《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里面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署的协议,应受到法律保护;如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发生冲突的,应支持隐名股东的权利。
所以,隐名股东这一行为本身是没有问题的。
既然隐名股东不违法,那是否代表我们可以放心的去做隐名股东呢?
此处引出第二个问题:隐名股东的风险有哪些?
首先,隐名股东是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对外人来讲,公司实际股东为显名股东,因此显名股东名义上拥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如果遇人不淑,很有可能被显名股东利用信息差侵犯利益。
其次,即使显名股东值得信赖,但其作为具备社会属性的自然人,也会存在各种社会性问题:比如负债、离异、身故等。如果显名股东本身有债务且无力偿还时,其名下的股权就存在被冻结的风险;如果显名股东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且其名下股权为婚后获得时,会面临被一分为二的可能;如果显名股东身故,其名下资产作为其遗产,将会被其继承人按法律或遗嘱进行分配。此时虽然隐名股东可以协议为依据主张确权,但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一般法院会不予支持,待冻结资产拍卖完成或分割完成后,再由隐名股东向显名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如果上市增值数十甚至上百倍的股权没了,即使获得了当下价值的赔偿,又有何意义呢?
最后,即便隐名股东提前发觉类似隐患,想要让自己显名从而釜底抽薪永绝后患,也会面临一个新的问题:如何显名?
代持协议中的约定必然是合理完善的,即当隐名股东想要显名时,代持人以及显名股东需配合办理变更手续。但显名所需要的并不只是代持人的同意,按照公司法要求,还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注意,是人数过半数,而不是表决权比例过半数。原因很简单:有限责任公司更强调人合,会尽量避免陌生人一起合伙的情况出现,这也是为什么公司股东想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外人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原因。既然如此,隐名股东显名时如何让公司其余股东同意呢?毕竟隐名股东大部分时间不在公司,其余股东可能心里都带着同一个疑惑:这人谁啊?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小细节容易被忽略,即我们前面提到过的公司人数限制。如果此时公司股东人数已经达到50人,隐名股东显名后可能会让公司股东人数变为51人,这一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行为显然是不会被允许的,出现这种情况时,又该如何解决呢?
想要破局其实也很简单:与显名股东签署代持协议的同时召开公司股东会,对以后可能出现的隐名股东显名和更换代持人等相关事项提前做好约束。比如隐名股东显名时如需要股东投票的,必须投同意票。人数问题则可以通过成立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形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