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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晚间,金地集团披露2022年9月销售简报。公告显示,2022年9月金地集团实现签约面积110 7万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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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推进北京“数据特区”建设工作的函,提出推进数据制度创新,挖掘数据资产价值,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和应用,建设数据要素产业集聚区,打造国际数据要素配置枢纽高地。数据确权版块市场关注度持续上涨,不少概念股纷纷上涨。
据《国家数据资源调查报告(2021)》,2021年全年,我国数据产量达到6.6ZB,同比增加29.4%,占全球数据总产量(67ZB)的9.9%,仅次于美国(16ZB),位列全球第二。近三年来,我国数据产量每年保持30%左右的增速。作为拥有如此庞大数据资源的国家,我们应当进一步健全数据确权体系,促进数据要素交易,充分发挥数据要素资源优势。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明确的数据确权体系,但许多文件已经开始重视数据确权问题,比如之前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已从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制度对数据的一级、二级市场化发展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等。
数据确权是实现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和数据资产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数据确权主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一是数据权利属性,即给予数据何种权利保护,数据才能真正变成一种资产,什么样的数据会得到保护,什么样的数据会以什么权利被保护,只有给数据定性,才能够为后续的差异化流通夯实基础;二是数据权利主体,即谁应当享有数据权利,数据权利都有哪些,哪些应当由所有者拥有,哪些应当由使用者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受到哪些部门的监管,主体的清楚界定也为后续的监管创造了落地的条件;三是数据权利内容,即数据主体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及责任是相伴相生的,享有了一部分具体的权利同样就会承担一部分义务,这也能够为数据要素市场更科学的权责体系提供铺垫。
当然,数据确权在实践领域依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未来可能还是需要在数据交易层面推出更有执行力的数据确权、交易法规。比如有些数据存在权属不明确的问题,用户产生数据,平台存储数据,数据权益需要在用户和平台之间分配,而分配的标准如何确定,如何估值量化,这些都是未来需要在实践中解决的问题。
数据确权,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数据确权的核心目的是要让数据要素流通,因此,应当以如何更高效地流通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目标来制定数据确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体系,包括我们正在探索的两权分离(所有权、使用权)等,都是为了避免因为过度保护而丧失数据要素活力。
其二,数据确权还有一个作用是为了通过透明化的方式更好地摸清现有的数据资产,让数据资产透明化,至少在监管部门那里透明化,尤其是一些具有一定公共物品性质的数据资产,更应当通过确定使用权的同时界定好监管权,为后续进一步数据要素监管创造良好的条件。
其三,数据确权还需要分类分级,通过数据确权实践和原则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类数据采取不同的权属划分。尤其要重视产生数据用户对数据的权益问题。比较合理的办法,是数据确权立法配合数据确权案例,为数据权边界划定更加清晰的产权红线。
其实当我们完成数据确权之后,只是完成了第一步,总体而言,数据要素最终能够自由流通,除了确权以外,还要完成定价、入场、互信、监管四个关键工作,只有五个工作融为一体,形成有机整体,才能够为数据要素的流通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数据确权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数据要素体系的构建仍任重而道远。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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