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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李民主出生于1957年,自1984年3月起进入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公安局担任民警,后下海经商未再返回单位工作。此后,他曾因举报并扳倒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后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执行死刑),而在当地被称为“民间反腐斗士”。
不过,2023年兔年春节前夕,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宣布对其逮捕收押。李民主被抓还得从2019年3月被债务人等举报涉嫌骗取国家林业专项补贴数百万元说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举报件经桂阳县扫黑办两次交办,2019年9月5日,桂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受案,2020年7月13日,桂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决定对桂阳京辉楠竹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京辉公司”)法人代表李民主等人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2021年1月13日,李民主被桂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1次退侦,2次变更起诉,2022年11月7日,桂阳县检方最终指控李民主在10年前申请办理500万元、700万元两笔林业贷款过程中存在诈骗贴息51万元、高利转贷的情形。
不过,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侦查阶段,桂阳县林业局就此专门函复桂阳县公安局称,京辉公司符合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的对象和范围。同时,当年验收京辉公司林业贷款贴息验收工作的郴州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在接受公安部门询问时也表示,京辉公司林业贷款贴息发放符合规定。
2023年2月14日至15日,李民主涉嫌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在桂阳县法院开庭审理,李民主及其辩护律师均辩称无罪。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反腐斗士”遭债务人等联名举报涉诈骗罪被抓
2023年1月16日,65岁的李民主在桂阳县法院被戴上了手铐送往桂阳县看守所羁押。此前,桂阳县公安局、桂阳县检察院、桂阳县法院三机关均对李民主进行了取保候审。事实上,李民主涉嫌犯罪,还得从2019年3月被举报说起。
2019年3月7日,一封名为《关于对李民主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的信件提交到桂阳县公安局,举报人为杨某日、罗某麟。他们要求公安机关对李民主涉嫌非法经营、逃税、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同年8月1日,上述两人再次提交实名举报信,与前次相比,举报内容增加了“诈骗济草堂公司股权”事项:李民主把桂阳县桥市乡辉山村的虚假林权作价2000万元投入济草堂公司,并以此虚假的资金购买公司的股权,成为济草堂公司21%的大股东,进而控制济草堂公司,使济草堂公司的恢复生产工作无法进行,瘫痪至今。
济草堂公司全称为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民主与济草堂公司究竟有何渊源?
桂阳县已退休的副处级干部邓某琅曾为济草堂公司总顾问,他称,李民主实际上和济草堂公司董事长刘某之间是借贷关系,因为刘某生产资金严重短缺,就公开以月息3分向桂阳县民间借贷资金,李民主就是其中一个。听刘某讲,因为借李民主的钱利息比一般借款人要高,且之前借款的金额较大一时又还不起,但李民主又催得急,后刘某就找到李民主要他帮助,以济草堂公司的资产到银行贷款,但银行就提出刘某负债太多,公司法人必须变更到其他人的名下才符合贷款审批条件。刘某为了得到银行的贷款就和李民主商量好,把公司的法人变更到李民主名下去银行批贷款,后贷款无果。之后刘某要求把法人变更到自己名下,但是之前李民主为了帮助刘某运作公司上市,把他桂阳京辉楠竹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京辉公司”)承包的辉山村10000多亩楠竹林在未付转让费的情况下,将林权经营权转让到济草堂公司名下了,李民主以此作价和之前提供的借款未还为由要求成为济草堂公司股东,就这样李民主在济草堂公司持有了21%的股份。
据介绍,2014年,济草堂谋求上市失败,自此公司陷入困境。作为债权人的李民主也曾联名举报董事长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刘某最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获释后的刘某也加入了举报李民主的行列。
2020年7月13日,桂阳县公安局作出桂公(经)立字【2020】1002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桂阳京辉楠竹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京辉公司”)法人代表李民主等人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杨某日、罗某麟作为济草堂公司工作人员,曾多次向公安机关等实名举报李民主涉嫌违法犯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打击。
不过,杨某日、罗某麟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公安机关要求两人提供证据以证实李民主涉嫌犯罪的事实,两人对此均答复称:“我举报李民主的这些违法犯罪事实我也只是听说,我们都把具体的事实写在了举报信中了,但书面的证据资料我提供不了,请你们公安机关调查为准。”
检方:李民主被控诈骗、高利转贷
2021年3月4日,桂阳县公安局出具的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主要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李民主谎称京辉公司经营楠竹开发资金短缺为由,办理分别为500万元、700万元两笔贷款,全部变更用途,非法骗取贴息资金36万元,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
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桂阳县检察院两次书面要求桂阳县公安局提供证据材料,经1次退侦,2次变更起诉,2022年11月7日,桂阳县检察院最终指控李民主在10年前申请办理500万元、700万元两笔林业贷款过程中存在诈骗、高利转贷的情形。这意味着,李民主涉嫌罪名由公安移送审查起诉时的一罪变为两罪,而诈骗贴息资金的数额由过去的36万元变为51万元。
针对高利转贷罪,桂阳县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日,被告人李民主与刘某淑、朱某礼、朱某荣合股设立京辉公司,其中被告人李民主占股40%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京辉公司经营范围为楠竹培育、种植。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民主将京辉公司从桂阳县信用联社办理的林业贷款转贷给他人并从中非法牟利,违法所得328.8万元,其中已经实际取得违法所得210.37万元,118.43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取得。
针对诈骗罪,桂阳县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李民主明知京辉公司在桂阳县信用联社办理的500万元贷款未用于林业建设生产性开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规定,安排京辉公司工作人员向林业部门申报2012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15万元,且在申报过程中隐瞒该公司林业贷款资金的真实用途和去向,虚构楠竹低产改造项目完成进度和效益等事实,于2013年3月14日骗得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15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查阅起诉书发现,李民主通过同样的方式于2013年9月在桂阳县信用联社办理的500万元、700万元林业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规定,安排京辉公司工作人员申报2013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15万元、21万元,并于2014年11月20日骗得林业贷款中央财政两笔贴息资金共计36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从旁听人士处了解到,在法庭上,辩方提出李民主涉嫌诈骗案件中,缺乏被害人,因此诈骗罪不构成。
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到,如果诈骗罪成立,为何没有受害者报案?为何没有受害者参与庭审?
针对诈骗罪,李民主称自己有产业,对楠竹林进行了低产改造,申请贴息资金符合条件,且经过了林业部门验收。
针对高利转贷罪名,李民主在法庭上提到:“贷款有抵押,且贷款到期后连本带息都还了”,李民主还提到,“刘某欠我的本金都没拿到,哪来的高利呢?”
市、县林业局:京辉公司林业贷款贴息符合规定
记者注意到,该案在侦查阶段,桂阳县公安局专门就京辉公司是否符合贴息政策的范围咨询相关部门,对此,桂阳县林业局给予的答复是肯定的。
2020年10月15日,桂阳县公安局向桂阳县林业局发送公函《关于桂阳京辉楠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获取林业贷款贴息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的认证函》(下称《认证函》)。
《认证函》称,我局在侦办桂阳京辉楠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民主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中,查明该公司涉嫌骗取国家林业贷款贴息涉案基本事实如下:桂阳京辉楠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民主以公司名义经营林业开发为由,分别于2012年1月19日向桂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林业贷款500万元,于2013年7月3日申请林业贷款700万元,两笔贷款于当日到账至桂阳京辉楠竹开发有限公司在桂阳县信用社开立的对公账户。经查这两笔贷款的实际用途并未用于林业开发,其中500万这笔贷款用途实际是李民主个人使用,贷款本、息由李民主个人负责偿还;其中700万这笔贷款用途实际是挪借他人使用,贷款本、息也都由挪借人偿还。
而京辉楠竹公司取得以上两笔林业贷款资金后并未按贷款用途专款专用的情况下,向国家林业部门提交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资料并获取国家林业贷款贴息资金36万元,其行为是否符合《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请求贵局予以认定,如不符合或涉嫌违法犯罪请书面函复我局。
2020年12月29日,桂阳县林业局向桂阳县公安局进行了函复(下称《函复》)。《函复》称,经查阅京辉公司的林业贷款贴息的相关资料及结合《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贵局要求认证的事项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京辉公司是否符合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的对象和范围。2012年该公司提供了桂阳县桥市乡承包山林的承包合同、借款合同等申报林业开发贴息项目的相关资料,县林业局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经省市县林业部门及县财政等相关部门现场核实,按照《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贴息对象与范围,并逐级上报市局、省局及国家林业局审核批复。
二、如贵局现已查明,京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民主以京辉公司经营林业开发为由,提供给虚假林业开发资料,分别于2012年1月19日向桂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获得林业贷款500万元,2013年7月获得林业贷款700万元,共计1200万元,同时李民主并未将此1200万元林业贷款和36万元贴息资金用于林业开发,而是挪作他用,则不符合林业贷款贴息的范围,但京辉公司及李民主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由贵局依法认定。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邹某作为当年验收京辉公司林业贷款贴息验收工作的郴州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在接受公安部门询问时表示,京辉公司林业贷款贴息发放符合规定。
被指程序违法,律师申请公诉人、案件主管领导回避
李民主辩护人、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灿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其认为桂阳县司法机关在办理李民主案件过程中,涉嫌多处程序违法。
罗灿介绍,本案是在2021年3月5日由桂阳县检察院起诉至桂阳县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或1个半月,但桂阳县检察院至2021年12月6日仍将该案退回至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举严重超出审查起诉期限。公诉人郭维新不仅在严重超出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将本案退侦,甚至在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期间于2021年12月28日对犯罪嫌疑人李民主进行讯问、2021年12月31日与侦查人员在检察院询问室对证人朱某荣进行询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条规定,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罗灿说:“公诉人郭维新此举既承担了本案的侦查工作,又承担了本案的公诉工作,违背了检察官应当具备的客观公正的立场。”
“现在我作为承办人,对未决案件,不好作出答复。”3月27日下午,郭维新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
此外,辩方还发现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本案的主管副检察长周明里在该案开庭后不久,成为了主管本案的法院副院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督、侦查、检查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罗灿认为,周明里曾是李民主案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主管副检察长,现又担任本案审判阶段的主管副院长。此举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桂阳县法院不能对本案进行公正审理。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2023年2月27日,桂阳县人大常委会发布决定任免名单,其中决定任命周明里同志为县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决定免去周明里同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检察院职务。
“我过来(法院)以后,李民主的案子庭都开完了,不存在这个事了。”27日下午,桂阳县法院副院长周明里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已经开完庭,所有的法律文书我都不签字的。”周明里称,自己到法院后自始至终未分管李民主案,“如果案件上审委会,我都是要主动申请回避的。 ”
李民主女儿李彦霖向记者介绍,李民主案开庭结束次日2023年2月16日,周明里约自己至桂阳县法院办公室谈话,并表示自己分管李民主案件。另一独立信源也向记者证实,周明里在担任桂阳县法院副院长后,主审法官须向副院长周明里汇报本案工作。
27日下午,桂阳县政法委书记钟宾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他们会对郭维新、周明里是否违反办案规定“实事求是,一条一条核实”。
(文章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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