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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企业支付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款,是否需要企业扣缴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将扣缴义务人认定标准明确为:“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在企业支付个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款,实际上是企业代个人在支付,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扣缴义务人依然是接受股权的个人而非企业,法定的扣缴义务依然在接受股权的个人。当然,在实际支付股权的时候,企业也是可以接受个人委托付款的同时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不过,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各地税务局与市场监管局(原工商部门)为避免股权转让过程中漏交个人所得税,需要见到完税证明后才能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因此,不管是接受股权的个人扣缴还是实际支付的企业扣缴,都需要依法先去办理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并取得完税证明后,才能到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部门)去办理股权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特别提醒:企业代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可能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以企业资金为投资者本人(股东)、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权转让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以投资者借款名义代为支付的,如果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