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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改变支付方式少支付的货款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相关资料图)
我司与供应商本来合同约定的是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后协商改为银行存款支付,但要扣除一定金额的货款。那我司因付款方式改变,少支付的货款如何定性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少支付的货款又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一、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因此,在将付款方式改为银行转账及时支付的,属于明显的付款提前,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现金折扣。
可能有人认为当初的协议没有提及现金折扣的问题,既然双方已经协商一致改变付款方式以及折扣金额,那么为了减少双方的税务风险,双方在根据协商结果签署一份补充协议(或合同补充条款)又有什么不可以呢?按照《民法典》,这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自主权利。
既然认定为“现金折扣”,购货方少支付的货款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或做进项税额转出;销售方对“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且不得冲减增值税的销售额。
(二)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1.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旧收入准则的现金折扣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版,简称旧收入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也就是说,在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旧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跟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2.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以财会〔2017〕22号文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后,虽然新收入准则提到了“折扣”需要按照“可变对价”进行处理,但是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明确是否包含“现金折扣”,而且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也没有及时更新,很多专家解释“可变对价”不应该包括“现金折扣”,也有人认为应该包括,因此存在较大争议。
最终,财政部会计司在2020年12月以回答的形式,对于该争议给出了官方意见。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官方意见一锤定音:现金折扣需要按照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1)什么是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未来事项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因为合同存在现金折扣条款,最终实际收取的对价金额是可变的,所以现金折扣也就是“可变对价”。
(2)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