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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直接融资的重要力量,在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我国存续私募创业投资基金18087只,存续规模2.74万亿元。目前,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合伙创投基金”)的个人合伙人,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合伙人来说,准确判断优惠政策适用条件,顺畅享受税收优惠,是提升投资“性价比”的重要一环。
典型案例
28名个人合伙人均未缴纳税款
【资料图】
深圳A合伙企业于2015年7月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注册成立,作为一家合伙创投基金,共有28名个人合伙人(合伙份额实际出资占比95.86%)。2018年,A合伙企业的净利润为691.45万元。但是,A合伙企业当年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所得额为0元,28名个人合伙人办理汇算时申报的经营所得额也均为0元。2016年5月27日,A合伙企业投资B公司1000万元。2018年4月25日,A合伙企业转让持有的B公司所有股权,取得637万元股权转让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A合伙企业2018年度应分配净利润为425.88万元。
A合伙企业认为,28名个人合伙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所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各自从A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可抵扣金额共1000×95.86%×70%=671.02(万元)。合伙协议约定按合伙份额比例分配利润,28名个人合伙人实际共抵扣425.88×95.86%=408.25(万元),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262.77万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0元,应纳税额0元
风险分析
不满足享受优惠关键条件
财税〔2018〕55号文件明确规定:
合伙创投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基金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基金分得的经营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财税〔2018〕55号文件所称的满2年,是指合伙创投基金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案情分析
B公司接受A合伙企业1000万元实缴出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A合伙企业转让B公司股权的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显然未满2年。不仅如此,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A合伙企业无法提供必要资料,以佐证B公司达到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最终,A企业的28名个人合伙人补缴了2018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
风控建议
抓早抓小准确纳税申报
“自行判别、自主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方式,给纳税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与此同时,我国对合伙创投基金的税收政策优惠力度大、政策适用条件明确、享受优惠的办理程序明晰,行业内企业要准确应享尽享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严格做好事前备案、事中申报等环节工作,配合税务机关的事后管理,防止出现错误享受给企业和个人合伙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为此,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副局长张璐提醒纳税人,应该抓早、抓小,做好自身涉税风险防控。
首先,要准确把握适用条件
财税〔2018〕55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等相关政策均明确规定了适用条件——合伙创投基金,应为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同时,财税〔2018〕55号文件还明确,要享受创投基金相关优惠,投资标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在接受投资时,应满足设立时间、人员学历结构、研发费用比例等多项条件。这些规定构成了决定合伙创投基金个人合伙人能否享受优惠的前提,合伙创投企业应当根据政策各项要求对照自身情况准确判断是否符合享受条件。
其次,要认真做好相关备案
43号公告和财税〔2019〕8号文件等相关税收政策都明确规定,合伙创投基金的合伙人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具体来说,相关主体一方面要完成创投企业的相关备案,即首先应在行业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创业投资基金的备案,并同时在时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备案手续;另一方面,对于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需在时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合伙创投基金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手续。
作者:蔡熙林 洪媛 陈俊峰
来源:中国税务报
有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