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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 崔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总部)
很多街坊可能会好奇,私募基金和私募产品是同一个概念吗?节目中,崔丹首先对此作出了解答。她表示私募基金和私募产品都是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的产品,但两者在定义、内容、最低投资额等方面有显著区别,具体来看,私募基金的定义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投资基金,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最低投资额100万元起。而私募产品的定义来自于资管新规,主要是指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发行的产品,除了包括私募基金,还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证券子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发行的产品等。最低投资额根据产品类型分为3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等。崔丹表示,现代金融体系有两种基本类型,第一种是以金融中介提供间接融资为主,第二种是以资本市场提供直接融资为主。从全球经验看,以第一种为主的金融体系更加稳定,但风险承担能力明显不足。因为金融中介一般习惯于大规模投资,追求低风险固定收益,无法为全社会提供足够的风险资本,无法支撑期限长、高风险的研发投入、科技创新和新动能培育。而第二种为主的金融体系,由全市场的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可以引导社会资金源源不断地形成创新资本循环,是推动科技创新、培育经济新动能的重要保障。私募基金深度融入从技术到产品、从产品到企业、从企业到产业的完整创新链条,是壮大直接融资、提高资本形成能力的重要载体。根据基金业协会相关数据,截至2019年6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24304家,其中,已登记私募证券类管理人8875 家,较上月减少16家;私募股权、创业类管理人14679家,较上月增加20家;其他类管理人747家,较上月减少7家;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总家数较上月存量数减少3家,环比下降0.01%;已备案私募基金77722只,较上月增加257只,环比增长0.33%;管理基金规模13.28万亿元,较上月减少253.73亿元,环比下降0.19%。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3.83万人,较上月减少493人,环比下降0.21%。崔丹表示,其实很多普通投资者对私募基金并不了解,一是因为私募基金的目标客户通常是合格的投资者,要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同时符合其他相关要求的个人或机构。二是我国对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有严格监管,一般要求募集机构履行以下的程序:特点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三是我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崔丹也提醒投资者,目前市面上私募基金产品稂莠不齐,存在很多伪私募,这其实具有巨大风险。比如某投资者购买了某私募基金产品,该私募基金没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人还承诺保本保息,与投资者签署保收益的协议,投资者就将投资款转到了管理人开的银行账户,这种就是典型的伪私募。当收益无法兑现,投资者可能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所以,合格投资者一定要提前对伪私募的风险进行防范,可以通过查询基金业协会公示系统、查询管理人相关资质、正规销售渠道购买等方式进行。
第10期黄茜颖(广东证监局主任科员)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非公开募集,投资者判断私募基金的方法,第一步可以直接登录基金业协会的网站去查询已经登记备案的私募机构、私募基金的相关公示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完成登记备案只是私募机构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一个程序,并不意味着它们就会有政府的背书,更不代表它们就此成为了持牌的金融机构,投资一样会有风险。以“私募基金”的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有哪些特征?黄茜颖表示,以“私募基金”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大多存在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公开宣传,在公众的场合或者平台所看到的私募基金推介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承诺保本保收益,私募基金投资风险较高,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者做好充分的风险揭示工作,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恰恰利用人性贪婪弱点,以高收益为诱饵诱骗投资者;三是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当遇到低于这一门槛金额的产品,就需要提高警惕。另外,为证明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时需要填写一套完整的资料。若某个理财产品声称是私募基金,但是购买程序特别简单,而且不设置任何门槛,那它肯定不是合法合规的私募基金。若投资者不幸购买了存在非法集资特征的基金产品,应该如何应对?黄茜颖建议,首先保持冷静,固化证据,如合同原件、付款凭证、录音录像等。第二,查询这只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是否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机构,如已登记,可以先向该私募机构注册地所在的证券监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对尚未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存在非法集资迹象的,可以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反映。
第11期 余伟权律师(广州私募基金协会私募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律师、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
余律师表示,近年来,随着市场规模的壮大,私募纠纷事件频有发生,在律所接触的诸多案件中,包括诸如私募管理人委托处理的争议纠纷,投资人无法兑付的财产而维权的案例。另外,投资者在投资时,没有足够理智地判断该产品存在的风险,仅听信销售人员或电视广告的推销,就认为该股权基金值得信赖,进而投入大量的资金。这种投资前期没有进行深入认识并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维权相对比较困难。投资者应该怎样去挑选项目?余律师给大家提供了一些建议。首先,投资前,必须要求对方出示足够的产品相关信息,或者通过中介机构,如会计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对该项目进行第三方的调查,了解该项目的征信情况。一旦出现问题,也有多方责任人可以共同承担。需要强调的是,有些投资人认为,把资金托管在银行里面,这笔钱就会非常安全。但是银行实际上只是起到一个安全隔离的作用,至于最后它资金的流向,银行不会起到很重要的核查者的作用,并不是实质上的审查。余律师表示,部分犯罪分子就时长利用这种认识的不对私募股权本身对于投资者的专业和资金门槛就有更高的要求设下陷阱,但如果只是一味告诉大家里面有多么大的风险,也会过于偏颇。但不可否认,如果能够挑中一只比较好的私募投资,一些好的股权塔,可能会给投资人带来超额的回报。但投资人对这个回报到来的周期,必须要做好足够的心理准备。这类投资不是一、两年,几个月、半年,就能够抽身而退的。如果某个产品声称其周期又短,回报又高,那么就需要提高警惕,该基金属于诈骗类产品的风险概率会更高。余律师表示,因为目前国内投资人不是特别成熟,一旦发现兑付有问题,投资人也许会感到慌乱,认为所投资的公司可能要面临倒闭风险,就容易采取一些很激进的做法。他认为,广州私募基金协会成立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希望能够成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起到互相平衡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利益。当遇到私募投资的其中一方存在瑕疵,双方感到回报不能兑现时,有可能会产生误解,广州私募基金协会就会作为第三方来协助双方沟通,甚至充当调解机构,帮助大家共同成长。第三方机构存在的意义,就是希望一旦投资出现风险,能够给双方尽量争取一个缓冲的时间。余律师表示,不管买何种投资产品,投资者不应有刚性兑付的想法。若某产品宣称他们可以保本,投资人确就需要提高警觉。这个项目是否真的能够保本呢?其实,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如果是高收益肯定也会存在高风险,低收益相对风险也会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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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