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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随着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从严监管导向更加明确,原有一些监管要求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监管工作需要,因此需要统筹规划并制定新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
(相关资料图)
《办法》共6章32条,分别是总则、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信息披露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将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保险费率、一年期以上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首次纳入人身险产品信披材料
《办法》指出,所谓人身保险,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险。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同时,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保信等机构作为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业公共平台,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
在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方面,《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包括产品条款、费率、现金价值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办法》还明确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以及服务特殊人群的信息披露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要求披露的保险产品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将是其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从国际经验看,披露产品费率、现金价值等信息,也有经验可循。
在信息披露的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除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同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当前产品信披制度建设仍存短板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信息披露一直是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提升行业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监管抓手。依照《保险法》等法律授权,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原保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等制度文件,对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公信力,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是,随着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从严监管导向更加明确。上述负责人指出,总的来看,当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还存在短板,尚未建立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整体框架和配套规则。同时,《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出台十余年,原有一些监管要求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监管工作需要,需要统筹规划并制定新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
该负责人表示,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银保监会主要遵循三项原则:
一是,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二是,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全面性,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的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的信息。
三是,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导向,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义务,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违规成本。
例如,《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未按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将由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标签: 银保监会